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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黑龙江取消规范46项证明事项 包括共同居住证明等

发表于2016-11-03




昨天从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获悉,我省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任何单位都不能要求群众再出共同居住证明、异地检车证明等无谓证明,提供身份证、


户口等能证明的事项,或者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就能办的事,都不用群众再出一些无谓的证明。

我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纳入到建立公共服务事项

目录和编制办事指南中,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取消和规范的46项证明事项

1.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

2.创业证明

3.户口农转非证明

4.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5.计划生育担保证明

6.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

7.流产证明

8.陪读证明

9.人员身份证明

10.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共同居住证明

12.异地检车证明

13.暂住证明

1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

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或已经由有关专门、专业部门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1.产地检疫证明

2.动物检疫证明

3.防疫证明

4.检验、检疫证明

5.大病救助证明

6.工伤证明

7.健康证明

8.医保证明

9.转诊证明

10.林权证明

11.外贸出口证明

12.租房(借住)证明

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翻建证明

2.房屋分户证明

3.房屋更名证明

4.房屋过户证明

5.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证明

6.房屋买卖证明

7.房屋有无证明

8.个体经营证明

9.工龄证明

10.户口分户证明

1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3.违法犯罪证明

14.未参保证明

15.未享受低保证明

16.未二次吸毒证明

17.无住所证明

18.无子女证明

19.务工证明

20.一户一宅证明


发表于2016-11-03
经常陷入自恋无法自拔,您好!您所发的帖子“黑龙江取消规范46项证明事项 包括共同居住证明等”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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