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

主题:物业用房要专项专用 不能随便给挪用了

发表于2012-11-26

哈市道里区哈公馆小区原来的物业办公室被出售。对此,哈市住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挪用物业用房。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王润泽律师建议,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广大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停止出售并恢复物业用房。

哈市住房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独立成套房屋,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采光、通风等使用功能。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挪用物业用的房子是违法的,咱们的物业应该不会这么干

发表于2012-11-26

哈公馆小区连办公室都卖了?

发表于2012-11-26

这得是多想挣钱啊

发表于2012-11-26

那物业搬哪儿去啊

发表于2012-11-26

物业和开发商通常都是分开的,哈公馆是物业自己要卖办公室么

发表于2012-11-26

应该不干开发商的事

发表于2012-11-26

卖了物业住哪儿呢

发表于2012-11-26
引用:爱吃爱wan 在2012-11-26 11:24:25写道:原帖
应该不干开发商的事

就是开发商干的,如果物业都入驻的话,肯定不会卖的,不然住哪儿

发表于2012-11-26

金域的物业住得好好的,他肯定不会把自己的窝卖了的

发表于2012-11-26

物业会找开发商闹的

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