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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排污权抵押融资的实践困境

发表于2013-12-10

排污权抵押融资的实践困境

首先,排污权的物权属性在立法上还缺乏具体的规定,无法界定其权利属性。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原则,担保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准,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职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而《物权法》 和《担保法》规定的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均未明确将排污权纳入其中。

目前银行对排污权贷款进行界定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项考虑:一是没有移转占有,类似于土地使用权抵押;二是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办理抵押,而排污权未属禁止之列。

目前,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试点地区主要是由政府专门制定排污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如排污权有偿和交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来对排污权进行规定,虽然地方规定的效力等级低,但规范性文件可以充分利用地方资源,迅速、灵活构建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框架,对排污权交易基本问题进行界定,确定排污权的属性和制定交易规则,从而满足排污权交易实践的需求。

但地方规定也会产生与其它地方立法和上位法之间的协调、冲突问题,而且这些规范性文件往往缺乏较完整的法律理论支撑,欠缺理论基础和科学论证,因此,地方立法无法形成系统性的制度保障,并且由于相关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为简单和宽松,不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银行对这些企业进行抵押融资时,会较多关注当地排污权政策的变化,一旦发生变化,银行会采取相关措施避免企业已用于抵押的排污权权属、价值受到影响。

其次,排污权抵押企业贷款存在变现难题。

在试点地区,越来越多的企业被要求购买排污权,排污权的价值也日益得到体现,但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购买排污权增加了企业成本,占用了资金,企业希望用排污权进行融资。但由于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不存在“价格发现机制” 。

排污权市场缺乏足够的流动性,排污权变现存在滞后性,一旦出现排污企业违约,银行目前可以采取两种途径将所抵押的排污权进行变现,一排污权由环保部门进行回购;另一种是将排污权进行拍卖,但这两种情况都存在障碍。在第一种情况下,环保部门的资金一般都来自财政按照预算的拨款,环保部门不愿意制定专项预算进行回购,而且政府认为排污权抵押行为为市场行为,不希望介入其中;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排污权交易体制缺乏真正的市场行为,“有价无市”的情况比较突出,银行很难在贷款出现风险的时候及时将排污权变现。目前个别银行在进行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设计时,会考虑政府预存一部分保证金进行回购,来解决银行变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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