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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六种人”可享受热费减免政策

发表于2011-11-11
核心提示

补贴限额:住宅使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5平方米

热保范围:区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首次纳入

监督审核:补贴对象确定后公示5天,并设监督电话

结果查询:供热保障对象可上网查询认定审批结果

缴费方式: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供热保障对象垫热费

本报讯(于志华 见习记者 温婧璐 记者 刘述波)近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至2012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六种人”将享受热费减免政策,其热费补贴最高限额为房屋使用面积45平方米,同时不得要求保障对象先行垫付热费。区属国有困难福利企业残疾职工首次纳入热保范围。

热保面积最高45平方米

根据《通知》,我市今年供热保障对象应当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应当是居住使用城市供热、需按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热费的住房,或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住房。热保补贴的房屋性质应当是非营业性居民住宅。

同时,热保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低于45平方米的(含45平方米),按实际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如供热保障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就其本人在市区内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热保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热价核定。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热保补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28元。

据了解,从上个供热期开始,我市将供热保障范围由七种人变成六种人。其中,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交由其他部门负责。

据介绍,以往我市针对市属国有困难福利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残疾职工进行的热费补贴,今年又扩大范围———将区属国有困难福利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残疾职工,也纳入热保范围,其热保补贴比例为90%,个人承担10%。

补贴对象确定后需公示

根据《通知》,供热单位将把供热保障对象的种类、认定和审核需提报的证件等有关要求,在辖区内公布,让居民了解热保补贴政策和相关事宜。

供热单位负责收集本供热区域内的供热保障对象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持认定、审核所需证件由区供热办负责网上录入基本信息和传送所需证件电子版。供热单位将把初审合格网上录入的供热保障人员名单、补贴类型、符合的条件等,向辖区内居民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将设公示监督电话,接受居民的监督。

据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供热保障对象可通过供热单位在网上查询认定审批结果。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报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被漏报对象本供热期应补贴的热费,不得再向保障对象收取热费;因保障对象个人原因造成漏报的,应补贴的热费由个人承担。供热单位不得委托供热保障对象办理申报手续或支付有关费用,不得要求供热保障对象垫付热费。

享受热保补贴“六种人”

四种人100%享受热费补贴

一、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三、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四、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两种人须个人承担热费的10%,其余90%由热保补贴 

一、市、区属国有困难福利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残疾职工。

二、家庭成员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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