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普及下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发表于2016-12-13

目前从哈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获悉,并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届时,哈尔滨市区内应当依法登记的各类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都将实施统一登记。据介绍,哈市实行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森林、林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在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的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纳入统一登记。        

据悉,自8月29日起,哈尔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将停止颁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房屋在建工程预登记证》、《集体土地房屋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等证书。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