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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调整 11类人可提取

发表于2016-05-19
标签: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公积金 自住住房 公积金调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提示:

1.如果全款购房,使用房屋产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每个房产证只限提取一次。

2.如果是贷款购房,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发表于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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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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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5-19

提个自己的钱 还这么麻烦

发表于2016-05-20

现在只要有无房证明就可以取了

发表于2016-05-22
提个自己的钱 还这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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