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市建委:房改和安居房缴纳物业费办法不变

发表于2006-04-13
市建委公布《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日前,北京市建委公布了《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对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作了说明,房改售房和安居居住在今年1月1日北京实行新的物业管理办法后,物业费缴纳办法不变,即还按照以前约定的方式缴纳物业费。

今年1月1日开始,《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正式实施。按照新办法,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的物业收费不再实府指导价,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而根据目前市建委颁发的新通知,《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仍应按照《办法》实施前物业服务费用水平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发表于2007-04-06
发表于2007-05-09
发表于2007-05-10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