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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骚怪论:警惕《物权法》撕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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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主题:
牢骚怪论:警惕《物权法》撕裂社会
—老狗—
发表于
2006-12-21
进微信群讨论
据新华社报道,备受争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在06年12月24日~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上进行第七次审议,如无意外,充分审议后就会表决通过把《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有可能成为明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点审议法案。一部既不可或缺又事关社会和谐的《物权法》,何以会在中国立法史上成为“审议之最”(已进行了六审)?并再次刷新审议记录(七审),的确令人理解、费解与困惑。难道《物权法》真的会成为撕裂社会的信号吗?
令人理解的是,在复杂的中国国情下,执政者深知《物权法》对建立中国现代社会产权关系的重要性,同时又难以把握建立产权关系的准确性。因此《物权法》(草案)多次采取“公开立法,广纳民意”的严谨姿态,不但体现出了执政者的执政智慧,同时也是政治民主大的胆常识和社会进步的真实写照,应当值得肯定。不过,由于国家性质、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难以“自圆其说”的“产权确立”原因,使处于审议之中的《物权法》(草案)遭到了是否存在“违宪”内容的争议,同时也给了一些专家学者(包括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物权法》(草案)发出了强烈的质疑理由。
令人费解的是,遭遇社会质疑之声的《物权法》(草案),至今都没有得到具有法理依据和理论基础的权威解释。这些质疑之声表现在“《物权法》依据什么法理依据和理论基础而制定?”、“为什么不首先出台《产权界定法》?”、“过去的财产‘原罪’是否需要追究?”、“怎样确保物权的真实性?”、“集体产权究竟是一种什么财产权?”、“产权是以合法而存在还是以存在而合法?”……等等费解的问题,都为《物权法》(草案)蒙上了费解的阴影。
令人困惑的是,创下立法史上审议之最的《物权法》(草案),至今仍旧徘徊在“审议怪圈”之中,为什么就不能跳出“审议怪圈”另寻《物权法》(草案)的审议突破口,而寻找法理依据和理论基础呢?换言之,“摸着石头过河”的《物权法》,只有用法理依据和理论基础来说服整个社会,《物权法》(草案)才会跳出“审议怪圈”,也才不会遭遇到有理有据的社会质疑之声,同时也才会“安全着陆”,并为和谐社会奠定产权关系基础。
警惕《物权法》撕裂社会,并不是愚下耸人听闻的观点,而是需要正视的潜在危险。君不见,尽管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这些成就背后的巨大社会代价也是不容置疑的。阶层分化VS利益博弈;财富占有VS贫富悬殊;市场机会VS就业困难;社会保障VS公共服务;利益集团VS贫民百姓;政治强权VS政治民主;资源危机VS资本冲动;生态危机VS环境污染;司法独立VS社会公正;行政滥权VS社会公平;官商合谋VS反腐倡廉;垂直管理VS分权治理;意识形态VS政体改革;道德危机VS社会诚信;法制建设VS和谐社会;依法治国VS政信下降;姓社姓资VS意识形态;强者愈强VS弱者愈弱;……等等等等难以解决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难道还不是伟大经济成就背后的巨大代价吗?虽然说众多社会代价是中国社会转型不可避免的现象,并且需要用过深化改革进行解决。但是,也需要看到,在众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还没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事实上潜在的社会危机是存在的。从眼下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来看,即便还没有显性的撕裂社会的现象出现,但潜藏在社会深处的撕裂社会的心态,谁又能说并不存在呢?
《物权法》是正常社会不可或缺的重量级法律,这一点也许没有异议。但是需要清醒地看到,假如上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缠身的原因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话,强行推出的《物权法》,不但不会受到绝大多数人民的欢迎,而且有可能遭到心中的抵抗、对抗、反抗。虽然相信心中的抵抗、对抗、反抗也许不会显性化,但是相信隐形化也许已成定局。所以愚下认为,在缺乏法理依据和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警惕《物权法》撕裂社会并不是耸人听闻的牢骚怪论!
200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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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理解的是,在复杂的中国国情下,执政者深知《物权法》对建立中国现代社会产权关系的重要性,同时又难以把握建立产权关系的准确性。因此《物权法》(草案)多次采取“公开立法,广纳民意”的严谨姿态,不但体现出了执政者的执政智慧,同时也是政治民主大的胆常识和社会进步的真实写照,应当值得肯定。不过,由于国家性质、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难以“自圆其说”的“产权确立”原因,使处于审议之中的《物权法》(草案)遭到了是否存在“违宪”内容的争议,同时也给了一些专家学者(包括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物权法》(草案)发出了强烈的质疑理由。
令人费解的是,遭遇社会质疑之声的《物权法》(草案),至今都没有得到具有法理依据和理论基础的权威解释。这些质疑之声表现在“《物权法》依据什么法理依据和理论基础而制定?”、“为什么不首先出台《产权界定法》?”、“过去的财产‘原罪’是否需要追究?”、“怎样确保物权的真实性?”、“集体产权究竟是一种什么财产权?”、“产权是以合法而存在还是以存在而合法?”……等等费解的问题,都为《物权法》(草案)蒙上了费解的阴影。
令人困惑的是,创下立法史上审议之最的《物权法》(草案),至今仍旧徘徊在“审议怪圈”之中,为什么就不能跳出“审议怪圈”另寻《物权法》(草案)的审议突破口,而寻找法理依据和理论基础呢?换言之,“摸着石头过河”的《物权法》,只有用法理依据和理论基础来说服整个社会,《物权法》(草案)才会跳出“审议怪圈”,也才不会遭遇到有理有据的社会质疑之声,同时也才会“安全着陆”,并为和谐社会奠定产权关系基础。
警惕《物权法》撕裂社会,并不是愚下耸人听闻的观点,而是需要正视的潜在危险。君不见,尽管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这些成就背后的巨大社会代价也是不容置疑的。阶层分化VS利益博弈;财富占有VS贫富悬殊;市场机会VS就业困难;社会保障VS公共服务;利益集团VS贫民百姓;政治强权VS政治民主;资源危机VS资本冲动;生态危机VS环境污染;司法独立VS社会公正;行政滥权VS社会公平;官商合谋VS反腐倡廉;垂直管理VS分权治理;意识形态VS政体改革;道德危机VS社会诚信;法制建设VS和谐社会;依法治国VS政信下降;姓社姓资VS意识形态;强者愈强VS弱者愈弱;……等等等等难以解决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难道还不是伟大经济成就背后的巨大代价吗?虽然说众多社会代价是中国社会转型不可避免的现象,并且需要用过深化改革进行解决。但是,也需要看到,在众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还没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事实上潜在的社会危机是存在的。从眼下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来看,即便还没有显性的撕裂社会的现象出现,但潜藏在社会深处的撕裂社会的心态,谁又能说并不存在呢?
《物权法》是正常社会不可或缺的重量级法律,这一点也许没有异议。但是需要清醒地看到,假如上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缠身的原因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话,强行推出的《物权法》,不但不会受到绝大多数人民的欢迎,而且有可能遭到心中的抵抗、对抗、反抗。虽然相信心中的抵抗、对抗、反抗也许不会显性化,但是相信隐形化也许已成定局。所以愚下认为,在缺乏法理依据和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警惕《物权法》撕裂社会并不是耸人听闻的牢骚怪论!
200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