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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延迟交房2年,业主获陪10万,各位业主好好看看自己的购房合同啊!

发表于2009-11-13

   本报讯 记者陈国超 通讯员柳宾、文加化报道:陈女士于2006年买了斗门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开发商约定当年年底交房,但该房却直到2009年元月才验收合格,陈女士为此要求开发商赔偿。近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开发商赔偿陈女士10万余元。


   陈女士诉称:2006年11月27日,她购买了斗门区一套总价为45万余元的商品房,与开发商约定2006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超过90天的,开发商需按日向陈女士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陈女士支付了所有房款,但所购房产迟至2009年1月12日才通过消防验收,逾期交付房屋长达742天。因此,陈女士诉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01228.91元。


   法院查明,涉案房屋于2009年1月12日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向陈女士发出一份入伙通知书,并于2009年3月为陈女士办理了房地产权证书。法院认为,开发商逾期向陈女士交付房屋的事实清楚,遂于近日判开发商按合同支付陈女士违约金101228.91元。

发表于201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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