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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破产也不能欠缴公积金 应视同工资进行清偿

发表于2006-01-24
企业破产兼并或改制过程中,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怎么办?是否列入清偿范围?记者日前从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日前这方面群众投诉、咨询明显增加。该中心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单位破产,欠缴住房公积金应视同工资进行清偿。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徐评云说,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 
 
 
   
 
 
 
解散或者产权发生变化等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合并、分立和产权发生变化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今后,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把此项政策也列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对违反政策的单位将进行查处。广大职工要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对于出现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单位不予补缴以前欠缴住房公积金,可以向该管理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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