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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三部委:条件成熟时在全国征收房产税

发表于2011-01-30

继国务院常务会议26日公布房地产调控“新国八条”后,备受关注的房产税改革试点“靴子”27日正式落地。上海、重庆27日晚分别宣布自28日起正式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国务院常务会议最近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

发表于2011-01-30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27日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包括: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发表于2011-01-30

黄奇帆表示,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发表于2011-01-30

和“重庆版”房产税略有不同,上海的方案针对新增一般房地产,而且按照人均面积考虑起征点。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对于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发表于2011-01-30
财税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出台的一个重要意义是,我国在完善地方税制方面又迈出实质性一步,有利于为地方政府确立主体税源。另外,房产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产生作用,能够增加购房者的房屋持有成本,有利于打击投资投机性需求,但具体效果与相关税制设计密切相关。
发表于2011-01-30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方案实施之后,将对楼市产生较大震动,打破了此前人们在房屋持有环节不缴税的幻想,投机性购房将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人们在以后的投资过程中也会更加理性。

发表于2011-01-30

刘桓认为,房产税试点之后在全国范围铺开的趋势不可逆转。他表示,国务院在批准重庆、上海两地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时,恐怕已考虑到各地方之间的差异及总的发展趋势。严格来说,一、二线城市普遍面临土地资源日趋匮乏的问题,因此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各地政府都需要做的,两地的试点方案值得各地方总结借鉴。

发表于2011-01-30
北京中原地产张大伟认为,房产税改革试点加强了新一轮楼市调控的叠加效应,同时保持了政策的威慑力。因为房产税试点工作的启动,预示全国大部分城市将很快开始实施,无疑会在心理层面影响部分购房者投资房产的意愿,甚至开始抛出投资投机性住房,有利于增加市场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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