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哈尔滨公积金新调整
- 发表于2016-04-11
给力啊!
- 发表于2016-04-11
哈哈太好啦!
- 发表于2016-04-11
为了去库存,也是费心啦!
- 发表于2016-04-11
我来支持一下,必挺
- 发表于2016-04-11
这是又刺激购房呢啊
- 发表于2016-04-11
用公积金贷款还是比较合算的,能用且用。
- 发表于2016-04-11
为啥不把工资调调
- 发表于2016-04-11
这就是传说中的哈尔滨去库存新政吗?
给力啊!
哈哈太好啦!
为了去库存,也是费心啦!
我来支持一下,必挺
这是又刺激购房呢啊
用公积金贷款还是比较合算的,能用且用。
为啥不把工资调调
这就是传说中的哈尔滨去库存新政吗?
为了助推房产去库存,据了解,新政策对借款人应按照规定连续汇缴6个月公积金方可申请贷款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以下两种情况,视为连续汇缴:1.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曾办理过公积金提取业务;2.借款人因调转单位造成个人公积金漏缴,但已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缴。
购买新建住房或房龄在20年(含)以下二手房的,单人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60万元,双人提高到80万元。
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建户且连续缴存公积金(不考虑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是否曾办理过公积金提取业务)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已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以及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均可提取个人账户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但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