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开发商教你识破购房陷阱十四:定金订金——看清楚了再付钱

发表于2014-01-13

笔者举这个比较极端的例子,不是鼓励购房人钻法律的漏洞,而是要让购房者善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现实中笔者接触过很多购房者,他们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束手无策,不敢?否也!关键是购房人严重缺乏法律意识。一些开发商就是抓住了这点,才肆无忌惮地胆大妄为!

发表于2014-01-13

2、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开发商收取了定金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可能是“订金”。这时收款收据上的款项性质至关重要。

发表于2014-01-13

当关太太实地考察该楼盘后,认为房子南面的六车道马路过于嘈杂,加之自己的主卧就面对这个大马路,严重影响睡眠质量,一番权衡之后,夫妻俩决定放弃这套公寓房。可开发商不干了,拿出了当时的收款收据,上面款性质赫然写着“定金”二字。没成想,当时的意向金竟然被写成了“定金”,要是退房这5万元就付之东流了。气恼的关先生找到了律师事务所一问究竟,得到的答案同样让他失望。没辙,为了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房子最终还是买下了。

发表于2014-01-13

不少购房人认为收据只是一个收款凭证,可在法律上,收据不仅是一个收款凭证,还是一份合同。案例中的关先生如果能多留个心眼,不让收据中的款项性质写成“定金”,而是意向金或者“订金”,则关先生夫妻俩就可以退回这5万元。不必买下这套带有缺憾的房子。

发表于2014-01-13

笔者在此建议购房人在买房前一定要弄清楚您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弄清楚了两者的概念,确定好房源再付钱,否则吃亏的是自己。此外,还要了解开发商的销售行为是否合法,尤其是开发商在没有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是不能收取定金的,如果收取定金则可视为非法行为,购房人可以以此解除购房合同,要回定金。

发表于2014-01-13

最后,笔者建议,只要是涉及开发商和购房人款项往来的,就应该签订合同,约定款项的具体性质,万不可贪图方便,草率行事。开发商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处于弱势的购房人连起码的防范戒备心理都失去了,那栽入开发商精心铺设的陷阱中去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发表于2014-01-14

权利 不对等 

发表于2014-01-14

买房的说道 好多啊

发表于2014-01-14

应该好好读一下


发表于2014-01-14

龙少爷  不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