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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教你识破购房陷阱十四:定金订金——看清楚了再付钱

发表于2014-01-13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发表于2014-01-13

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发表于2014-01-13

定金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定金冲抵房款;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发表于2014-01-13

需要着重指出一点,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发表于2014-01-13

需要着重指出一点,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发表于2014-01-13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发表于2014-01-13

所谓“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购房合同中的“订金”,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就可。当然如果合同中对“订金”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表于2014-01-13

需要着重指出一点,并不是所有的“订金”都可以退还。因为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当买卖双方将“订金”在合同中约定为“定金”性质时,则“订金”在归责于买方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况下,无法退还。

发表于2014-01-13

关于“订金”和“定金”,笔者针对现实情况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着重提醒读者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收取买受人的定金。作为消费者,应先搞清楚开发商是否有合法的销售证件,是否有权收取定金。在不具备合法销售证件的时候,开发商如果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收取购房定金的,购房者随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发表于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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