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开发商教你识破购房陷阱十七:购房合同——不要轻易签字画押

发表于2014-01-22

所以,笔者建议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首先要索取当地地名办公室办理的地名证明,证明这套合同约定的房子是自己选中的房子,有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号牌证明。其次,也是最关键的,就是作为合同附件的户型图必须标注实际尺寸,只有这样才能约束开发商在户型上“讲故事”,购房人要的是一个真实的户型图,而不是开发商编出来的。

发表于2014-01-22

5、开发商对退房赔偿只字不提。按照顺向思维,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就应该等着交房了。可是偏偏有时候天不遂人愿,总是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因素导致购房人最终选择退房。

发表于2014-01-22

房产并非普通商品,具有投资属性,价格会随着时间的变动而波动。在早前房地产行业一片红火的时候,不少退房人要求开发商按照市价赔偿其损失,而开发商总是以商品退货处理——原价退房,或者在原价的基础上,开发商再按当期银行基准利率做资金使用补偿。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在全国出现了不少购房人和开发商对簿公堂的案例,但几乎所有判例无一例是支持购房人按市价索赔的。

发表于2014-01-22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有密切关系。现有的购房合同在退房之后的经济补偿上根本就没有涉及到,而是以一般商品的退货标准来处理。因为房价的涨跌不可预测,以及当时房价的确切价位难以精准衡量,所以就缺乏一个经济补偿的标准。

发表于2014-01-22

以笔者的经验看来,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购房人完全可以将因开发商过错导致的退房,进而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合同房价的一定比例与开发商约定下来。如此能给开发商造成强大的威慑力,也只有如此才能约束开发商的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4-01-22

6、因银行按揭无法下放或者足额下放而导致的购房合同终止,开发商无理要求赔偿。开发商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要正常履行,多数情况下是需要第三方配合的,比如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普通购房者一般不具备一次性付款购买房产的支付能力,需要借助这些第三方单位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购房计划。

发表于2014-01-22

但这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变数,如一部分购房人会由于银行按揭的无法下放或者无法足额下放,最终因购买力有限而放弃购房计划,要求终止购房合同。

发表于2014-01-22

这时候开发商就会挥舞着没收定金这根大棒不断威吓购房人将余款补足。其实,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为购房合同是双方约定,并没有囊括银行等第三方,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者终止,签订合同的双方均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于2014-01-22

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购房人一定要对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情况,要做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如“由于银行按揭无法发放导致的解约,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本合同宣告解除。”又如“银行按揭无法下放属第三方不可抗力因素,届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若协商不成的,本合同宣告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发表于2014-01-22

还有一点笔者要重点提醒,有些开发商会在合同中故意植入“银行按揭无法下发或者不足,由购房人用现金将余款补足”条款,购房人千万不要稀里糊涂没有看清楚就把购房合同给签订了,不仅要看清楚合同的每一个条款,而且还要考虑到特殊情况下要如何保障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