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从新婚姻法,看这个吃葡萄不吐葡萄皮的年代(转)

发表于2013-12-24

一年以后潘金莲提出离婚并分割房产,当地县衙按照2011年8月13日前婚姻法解释,将武太郎借钱购买给儿子的价值100万两的房子平均分割,所有权各自一半,但是因为大郎无钱购买潘金莲的那50%产权,于是西门庆借潘金莲50万两将大郎产权部分买下,并将其扫地出门,大郎将50万还于其父,但是武太郎却落得欠下50万巨债的下场,每每想到因为自己给老父欠下巨债,大郎就忧愤郁郁,不出一月变魂归天际了。相反潘金莲转手将房子以100万转卖,还了西门庆50万后自得50万,下半辈子有了着落。

发表于2013-12-24

一年以后潘金莲提出离婚并分割房产,当地县衙按照2011年8月13日前婚姻法解释,将武太郎借钱购买给儿子的价值100万两的房子平均分割,所有权各自一半,但是因为大郎无钱购买潘金莲的那50%产权,于是西门庆借潘金莲50万两将大郎产权部分买下,并将其扫地出门,大郎将50万还于其父,但是武太郎却落得欠下50万巨债的下场,每每想到因为自己给老父欠下巨债,大郎就忧愤郁郁,不出一月变魂归天际了。相反潘金莲转手将房子以100万转卖,还了西门庆50万后自得50万,下半辈子有了着落。

发表于2013-12-24

幸好,大哥一亡,无力还钱的父亲找来家中二郎商议,二郎听其原委觉得哥哥确实死的冤枉,于是提上朴刀砍了前任嫂嫂,抢了那50万替父还了债,自己却不得不落草为寇。
按照楼主的观点,新法不好,那还让好男人们有日子过么?有坏男人,但是坏女人也不少啊,我觉得保护自身财产没有一点不对,毕竟我们男同胞如大郎版勤恳的是多数,真要是碰见了如金莲一般的女人,我们可没几个有这般的二弟!

发表于2013-12-24

哎,完全无视男女不可能平等的事实,拿CCAV的半边天说事。就算在欧美女权主义运动的极限,也不可能达到男女同工同酬。为什么,因为女权主义者们发现如果男女同工同酬,那么女人实际上会受到更多的歧视,女人和男人几千年来的天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在所有问题上平等。那么法律是干什么的?维护相对公平。如果法律连这一点都做不到,我勒个去。

发表于2013-12-24

不一直这样吗

发表于2013-12-25

感谢分享

发表于2013-12-25

再完善完善

发表于2013-12-25

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发表于2014-01-05

哈哈这个 真是

发表于2014-01-14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