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开发商教你识破购房陷阱

发表于2014-01-07

2、不要买卖期房。任何一笔交易都应该遵守该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在法律框架之内签订的契约才是有效契约,才能尽最大程度保护买卖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国家明令禁止期房买卖,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参与其中。如上述案例中的张先生夫妻俩和卖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其实是无效合同,卖方在房价涨幅的刺激下,完全可以恶意违约,造成契约失效。如此,张先生夫妻俩的经济损失就远不是十多万元的事情了。所以笔者忠告普通民众不要参与期房买卖中,这种风险不是一般老百姓能扛的。

发表于2014-01-07

3、卖无买卖合同要签仔细。不管是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还是二手房买卖中与房东(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要选择标准格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的条款务必要逐条约定,越详细越好,因为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是解决不了个体差异性和特殊性问题的。

发表于2014-01-07

4、付款方式的选择尽量和房屋权属登记流程配合。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即使是一次性付款,也要将付款结点分为:合同签订付定金,房屋权属过户信息递交办事窗口付部分余款,房屋权属办出再付部分余款,户口全部迁出付尾款。

发表于2014-01-07

综上所述,笔者的建议是不要买期房,期房存在的问题太多。宁可眼见为实,也不要去冒险尝试。这种风险不是一般购房者可以承担的,买房是大事情,切不可贪图便宜被开发商或者中介给忽悠了,擦亮眼睛,不要怕麻烦,房款能分批给就分批给,切不可充大款,耍爽气,房地产交易涉及多方利益,不确定因素太多,谨慎行事才不会吃亏。

发表于2014-01-07

购房陷阱九:车位车库——别给弄糊涂了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购房人在购房时都会考虑要不要为自己的爱车买个“家”,但要买个怎样的“家”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大致上这个“家”有两种形态,即“车位”和“车库”。

发表于2014-01-07

车位:即停车位,包括露天及室内场所。车位不具有全围合结构,可以是地面以上的地上车位,也可以是地面以下的地下车位。车位一般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即不可办理产权证。
车库:具有围合式的建筑结构,独立的停车空间。车库一般性都设置在地面以上,一般都计入项目容积率,即可以办理产权证。

发表于2014-01-07

现实中,车位和车库的区分比较复杂,有些项目,明明是车位,开发商故意将其做成简单的围合结构,当车位出售。有些项目的地下室面积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可以计入项目容积率的,所以可以分割成车库使用。但不管条件如何复杂,改造得如何巧妙,车库和车位的根本判别方法就是权属证明,即产权证。车库是有产权证的,而车位是没有产权证的。如果没有产权证,那么车位就失去了金融属性,而只有使用属性,这意味着车位的价值将十分有限,其价值仅停留在使用上。

发表于2014-01-07

再比如说,地面上的部分车位是规划方案中自带的公共车位,那么就属于楼盘的全体业主,开发商是无权处置的,更不能销售。可是有些不良开发商就是利用购房者并不了解情况,私自出售或出租牟利。这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楼盘规划中所设置的地面车位属于公共性质,就像小区内的绿化一样,是全体业主的,是供公共使用的,而不是开发商销售的对象。

发表于2014-01-07

还有,很多小区物业会在小区道路的两侧画出格子车位租或者卖给业主。这就大错特错了。购房人买房子的时候支付的房款,不仅仅购买了房子,还包括其中的公共配套,很显然小区内的道路也属于公共配套范畴,既然是属于全体业主的,那么物业或者开发商又有什么权利业主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再次牟利呢?笔者发现很多购房人并不了解这一点,可以说一无所知,这就是开发商胆大妄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发表于2014-01-07

现在我国的几个大城市,在楼盘规划上已经开始要求人车分流,使得车库几乎绝迹,只有地下车位供业主选择。而在我国的一些三四线城市还处于造多层房的阶段,楼盘规划无法按照人车分流设计,也无地下室,车库就成为主流选择。
现实中很多朋友问笔者,到底是要选择车位还是选择车库?笔者认为,无论选择车库还是车位,只要没有购买不得销售的车位,那都是根据个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的选择,没有绝对的对与错之分。如果从经济学角度考虑,笔者认为,购买有产权的车库或者租赁无产权的车位是最优选择。